隐私通告

颁布日期:2023年4月1日

1. 制定本通告的目的

如果日本株式会社大福及其集团公司(“大福”)收集有关个人(“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大福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个人数据。对于大福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个人数据的处理应根据大福内部实施的隐私通告另行决定。

2. 处理数据的合法性

大福在法律允许且征得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以及通常大福在持有以下任何一个法律依据时处理个人数据:

  • 1出于大福的合法利益,处理个人数据非常有必要;
  • 2有必要履行大福与数据主体签订的合同;以及
  • 3大福需要遵守任何法律义务。

3. 所收集的个人数据类型

3.1.大福收集以下类型的个人数据

3.1.1.从客户、业务合作伙伴、股东和投资者处收集的个人数据类型:

  • a用于识别数据主体的基本信息(例如姓名、出生日期、性别);
  • b与数据主体联络所需的信息(例如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及 
  • c可用于识别数据主体的技术信息(例如IP地址、所用浏览器的类型和版本)。

3.1.2.从求职者、希望参观公司或其展览中心的人士以及访问大福网站的人士处收集的个人数据类型:

  • a简历上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资历、工作经验、期望薪资、通知期限);
  • b可用于控制公司场地访问,确保公司场地安全性的访问者信息(例如图像、车辆登记记录、公司名称);以及
  • c可用于识别数据主体的技术信息(例如IP地址、所用浏览器的类型和版本)。

3.2.未经数据主体的事先明确同意,大福不会收集以下个人数据:

  • a关于政治观点或宗教信仰的数据;以及
  • b有关健康方面的数据。

4. 收集和使用数据的目的

通常情况下,大福将收集的个人数据用于以下目的。

4.1. 从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包括潜在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处收集的个人数据:

  • a提供由大福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提供有关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并开具付款发票;
  • b规划、研究和开发产品和服务;
  • c处理咨询事宜;
  • d进行谈判、举行会议、联系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和执行相关的业务运作;以及
  • e进行会计审计。

4.2. 从股东和投资方(包括潜在股东和投资方)处收集的个人数据:

  • a管理股东、投资方和股份;
  • b允许股东行使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 c根据适用的国家法律准备文件,创建记录和数据;
  • d向股东提供数据;以及
  • e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当局颁发的指令、指南等以其他方式采取措施。

4.3. 从求职者、希望参观公司或其展览中心的人士以及访问大福网站的人士处收集的个人数据:

  • a开展招聘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
  • b为前往大福办事处或展览中心的参观人士提供信息、茶点等;以及
  • c控制对公司场地的访问权限,确保公司场地安全。

5. 数据主体的权利

5.1 数据主体的受保护权利

对于大福管理的个人数据,根据适用的个人数据保护法的规定,您拥有某些权利,其中可能包括数据主体的以下权利:

  • 1知情权(有权了解有关细节的权利,例如控制方的身份、处理的目的、控制方追求的合法利益以及控制方收集个人数据的时间);
  • 2查阅权(有权向控制人确认是否持有有关他或她的个人数据);
  • 3更正权(有权及时从控制方处获得更正有关他或她的不准确个人数据的权利);
  • 4删除权(有权从控制方处获得删除有关他或她的个人数据的权利);
  • 5限制处理权(有权从控制方处获得限制处理的权利);
  • 6数据可携带权(有权以结构化的、常用的和机器可读的格式接收他或她提供给控制者的关于他或她的个人数据,并有权不受控制方阻碍,将数据传送给另一名控制方);
  • 7反对权(有权基于与他或她的特定情况有关的理由,随时反对处理关于他或她的个人数据);
  • 8与自动化决策和特征分析有关的权利(有权不接受完全基于自动处理的决定,包括特征分析);或
  • 9有权就处理个人数据撤回同意权。

5.2 行使上述权利的联系人

如果您对您的个人数据的处理存有任何疑问,或者希望行使上述任何权利,请点击此处链接联系隐私通告负责人。
您可以点击此处链接查找相关实体。

如果您想通过邮件方式联系我们,请将邮件发送到以下地址。

信息资产管理推进室
株式会社大福
日本大阪市
西淀川区
御币岛3-2-11
邮编555-0012

6. 向第三方提供

为了实现上述“4.收集和使用数据的目的”中所述目的,大福可能会向此处列表中指定的大福集团公司提供个人数据。

此外,大福可能会将个人数据的处理委托给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大福应与处理方签订协议,做出规定,处理方必须:

  • 1仅根据大福的书面指示处理个人数据;
  • 2承诺加以保密;
  • 3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 4协助行使数据主体的权利;以及
  • 5一旦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不复存在,将所有个人数据(包括副本)归还给大福。

7. 数据处理记录

作为个人数据的控制方,大福对于其拥有的个人数据的处理记录进行管理。大福还定期对这些个人数据的处理记录进行更新。

8. 保留期限

大福在实现上述收集个人数据的目的所需的最短时间内保留您的个人数据,而且仅限保留适用法律规定的时间或出于财会目的或类似报告的要求的时间。

9. 数据安全

大福妥善实施组织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制定和应用信息安全基本方针等法规,以及个人数据匿名和加密等技术安全管理措施,并建立定期检查流程。

在处理敏感个人数据时,大福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10. 个人数据违规通知

在发生数据泄露或其他安全违规的情况下,大福制定了一个框架,用于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负责保护个人数据的监管机构汇报,同时与数据主体进行适当的沟通。

11. 转移到第三国

大福可能会将个人数据转移到您所在居住国以外的第三国境内的公司。此类第三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可能不如您所在居住国的法律那样全面,也不一定能保证提供与您所在国家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同等程度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大福应根据任何和所有适用法律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12. 本通告的修订与更新

大福可能不时修改或更新本隐私通告。本隐私通告的任何修订或更新版本,将在大福网站上发布通告之后开始生效。